《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23 号)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基本原则与范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原则,诚信自律、依法经营,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与社会公众监督。
本指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以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合规要求
(一)管理体系与人员职责。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未配总监的,由指定食品安全员履行对应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平台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意见。建立常态化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评估管理情况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二)实际运营机构报告制度。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应制定实际运营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明确其职责,并对其进行培训、管理。
(三)平台规则建立制度。平台提供者应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四)入网审核与信息报送。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应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登记审查情况应存档不少于二年。
平台提供者应于每年1月和7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其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五)信息公示与平台管理。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际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经营地址(须与许可证一致),并保存交易订单信息(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等)不少于3年。无堂食门店须标注“无堂食”标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须标注“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
(六)风险管控与违法处置。平台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重点管控资质真实性、信息展示准确性、网店名称一致性;加工环境整洁度等。
平台提供者应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即时推送警示信息,及时消除。合理设置抽查比例,定期实地抽查,重点抽查无堂食服务和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户,抽查结果存档不少于2年。
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证经营、资质造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制止、下架,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立即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平台规则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接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并报告情况;商户整改到位的,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七)配送环节安全管理。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管理,保持配送容器清洁,配备保温、冷藏等温控设备,督促配送商、骑手遵守食品安全规范。引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积极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规要求
(一)资质合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平台店铺名称须与实体门店招牌一致,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二)信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真实、准确、完整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不得公示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三)人员合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质量安全。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严禁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或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卫生规范。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蝇虫、防尘、防鼠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餐具饮具充分清洗消毒,食材分类存放,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严格区分生熟加工区域和工具,不得生熟混放,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六)包装与配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降解的食品级容器、餐具、包装材料,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餐食进行密封,保证拆封后无法复原。
(七)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四、其他事项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对照本指引全面自查整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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