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办法出台时间较久,亟待修订。原《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海府〔2010〕19号)是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性文件,自发布以来,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的工作形势需要,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原海口市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了梳理,重新制定了《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为深入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着力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积极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形成一批高价值核心专利,着力培育一批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一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与原政策内容主要变化

    为促进海口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将资金支持的范围扩展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把《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扩大对专利资助的范围

   (二)扩大知识产权政策支持范围,增加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的资助

   (三)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

   (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扶持并推动我市专利代理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提升。

   (六)提高对高价值专利的奖励

    四、《办法》资助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五、资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按照《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除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海口市专利奖外,均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六、注意事项

   (一)《办法》申报指南第八条,各项资助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国(境)内外授权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标准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等项目。

    受理时限:每年3月和9月。

    2.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大户奖励、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资助、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资助、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或运营机构资助、中国专利奖奖励等项目。

    受理时限:每年3月。

    3.申请专利实施引导资助、海口市专利奖项目。

    受理时限:每年3月—5月。

   (二)《办法》申报指南第九条,明确本指南有关奖励、资助等起始时间的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