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推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1月30日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二)完善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相关立法授权工作要及早作出安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项目要统筹考虑,立改废释并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开放前沿,是国家对外开放的新高地,商贸流通尤为频繁,构建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完善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三)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部署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筹划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目标,还对应多个社会领域提出若干分目标,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提出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16〕3号),不仅描绘了信用惩戒机制的大体框架,还将四类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作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之一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一次正式被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
201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52号),明确提出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九)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提高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覆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各个环节持续不断地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专利领域的各类失信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可实施性。并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精神,将知识产权失信主体的违法信息记入市场主体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失信公示办法,提高海口市场信用环境。
五、适用范围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失信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六、办法特色
(一)贴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
《暂行办法》特别结合海南省自由贸港建设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规定,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公示等机制。
(二)规范信息采集报送,强化公共信用公示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信息归集、失信评价。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高端技术或人才认定、招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查询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进而实现知识产权失信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