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海口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为了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了《海口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四、基本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举报范围、举报渠道、受理机关、处理程序和整改要求。

(一)明确举报的范围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二)畅通了举报的渠道。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书面材料、电话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向其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受理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机关。举报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突出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职能,向上级机关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由上级机关受理。

(四)规范了举报的处理程序。对举报的受理、政策制定机关的答复、核查、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等,在受理条件、时限要求、材料要求、核查原则、处理方式、文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不予受理、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发送政策制定机关,并在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五)细化了执行整改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对受理机关的核查,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六)明确调整范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专项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执行。

五、实施范围

    海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