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编号
海口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药安委同
意,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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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置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4 应急处置工作组
2.2.5 专家咨询组
2.3 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 、预警 、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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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报告内容
3.3.4 报告形式
4 应 急 响 应 和 终 止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措施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3 Ⅳ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4.4 信息发布及风险沟通
4.4.1 信息发布
4.4.2 风险沟通
5 后期 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5.3 责任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科普宣教
6.7 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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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实施
附件 1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2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3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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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海口市各类药品(包
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含疫苗,下同)安全突发事
件,规范和指导我市各类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
健全海口市药品安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
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
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海南
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
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1、
2、3)。国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调整的,随其调
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
件,或需由我市配合处置的 I 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指导全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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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公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快速反
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把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
部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核定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以
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市人民政府
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药品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
Ⅰ、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在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
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对Ⅳ级药品
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2.2 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置
海口市人民政府成立海口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其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
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
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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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市药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
局),主任由市药监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 1 名
联络员,应急时参加办公室工作。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
(1)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2)组织发布事件重要信息;
(3)统筹安排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
作报告等。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贯彻落实指挥
部领导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各区应急
指挥机构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及时收集、上报、通报有关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
息;
(3)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督促落实
处置措施,并对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总结;
(4)制(修)订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
案演练;
(5)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知识
宣传培训。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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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
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网
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关预案
和演练方案等,指导协调维护网络良好秩序。
(3)市委外事办:负责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的涉外事务。
(4)市科工信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应急药品储
备,保障应急药品供应等工作。
(5)市财政局:统筹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和应急演练经费。
(6)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
疗救治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调查、鉴定工作;对事件的疑似病例进行确认,对医疗机构
中相关物品和资料采取控制措施。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侦办涉嫌假劣等药品刑事犯
罪案件,协调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面稳控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各级药品
监管部门开展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
展Ⅰ级和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Ⅳ
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
发事件调查,对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
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药品违法违规行
为;查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虚假违法广告。
(9)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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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
令,按照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药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4 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
产品控制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应急预案
启动后,各工作组应当服从市应急领导部的统一指挥,立即
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将工作
开展情况报告市应急领导部。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增
设其他工作组或增加工作组成员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指挥
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事件调查、
产品控制、新闻宣传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会议
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应急值守安排、综合协调及
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负责编写应急指挥部工作动态
和日志;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局等
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指导事件发生地卫
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开展救治和心理疏导工作,排
查和确认疑似病例。
(3)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医疗行为、药品质量和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提出调查结
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并送检验机构
进行应急检验,检验检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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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组成,按照各部门职责组织对引发
事件的药品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严格控制
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或影响蔓延扩大。构成案件的,依法启
动案件办理程序,组织案件现场调查和查处工作。
(5)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事件发
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
法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
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
置的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2.5 专家咨询组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设立市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
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
处置工作和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
2.3 区应急指挥机构
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
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共同做好应
对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
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测工作,提高应急预警
事件的发现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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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预警
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品
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
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
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做好启动应
急响应的准备;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
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
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
示信息,开展相关科普宣传,公布咨询电话;向有关部门进
行预警提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管
部门报告报告突发事件。
3.3.1 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2)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卫生健康部门;
(5)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药品监管
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报告的原则,由各责任主体及时报告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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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漏报、谎报。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责任报告单
位及其责任报告人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
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
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
件发展趋势。对研判为Ⅱ级事件或Ⅰ级事件的,应在 30 分
钟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上报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
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对研判为Ⅲ级事件的,应在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及特
殊药品滥用的事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应分
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重要敏感时段,涉及敏感人群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
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信息,不受事件分级
标准限制,一律第一时间报告。
3.3.3 报告内容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和核
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
前情况(建议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
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
判、报告单位、联络员和联络方式等。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
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Ⅰ级、Ⅱ级、Ⅲ级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每天至少上报 1 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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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
质、 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
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上报。
核报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单位要求核实的信息,原则上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要及时反馈。
3.3.4 报告形式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送,紧
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
书面材料。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
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等工
作;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
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进行药品应急抽验,对相关产品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涉及省药监局监管事权
的应立即报告省药监局。
4.2 响应措施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
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按照统一领
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药监局、省人民政府启动并
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
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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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达到Ⅰ、Ⅱ级标准或Ⅲ级事件有进
一步升级为Ⅱ级趋势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
指挥部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每天将工作
进展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后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药监局。
(2)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根据
情况,及时报请省药监局予以支持和指导.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加强舆论引导,
并采取措施, 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达到Ⅲ级标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
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处置措施:
(1)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
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建立每日会商制度,由综合协调组汇总其他工作
组每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药监局报告。必要时,
请求省药监局支持。
(3)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药品安全突发
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
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件发生地开展医学救援
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4)要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通知相
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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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监督抽样和应
急检验。
(5)涉事企业在我市的,立即对其进行现场调查以及
相应的调查处置工作,督促涉事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上报
省药监局,;涉事企业不在我市的,立即通报涉事企业所在
地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相关危害控制和事件调查措施,同时上
报省药监局。
(6)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
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
风险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
(7)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
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主动、及时、客观、准确地
发布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正确做好舆论引导。
(8)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安
抚、信访接访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
维护社会稳定。
4.2.3 Ⅳ级应急响应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参照Ⅰ、Ⅱ、Ⅲ级应
急响应措施,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超
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药品
监管部门提高响应级别。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各级应急
指挥部决定下调或终止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及风险沟通
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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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4.1 信息发布
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预案由国
家药监局统一发布信息;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
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信息,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Ⅲ级药
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信息。Ⅳ级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
访、政府网站报道或重点新闻网站等形式。
4.4.2 风险沟通
风险沟通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
致的原则,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Ⅰ级应急
响应,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预案由国家药监局做好相应风险
沟通,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药监局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Ⅲ级应
急响由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相应风险沟通。Ⅳ级应急响由
区级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相应风险沟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级别的药品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
依照法定职责移交省药监局或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涉
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
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
的,移交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
是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报送省药监局后,由省药监局
统一报请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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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
其他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进一步完
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医疗
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Ⅲ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
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
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
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及省药监局。Ⅳ级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5.3 责任与奖惩
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组织由药品
监督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应急处置队伍,
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
训演练,提高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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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
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派专人 24
小时负责值守,确保信息通畅。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
电子邮箱等官方渠道,便于公众及时反馈事件相关情况。同
时,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方式,保证事件信息及时
互通。
6.4 物资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
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5 经费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年度
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6.6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
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常识和药械不
良反应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促进
合理用药用械,增强企业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
意识和防范能力。
6.7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
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处
置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结果的总结评估,进
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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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名词术语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
成或 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
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使用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药品安全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涉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
法规有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
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
订完善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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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分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
人数超过 50 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
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
特别重大
生命的,下同)的人数超过 10 人(含);
(Ⅰ级 )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 5 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 2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同一药品
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
数超过 30 人(含),少于 5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
的人数超过 5 人(含);
重大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 2 人以上、5 人以下患者
(Ⅱ 级)
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省 2 个以上市县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
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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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 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
数超过 20 人(含),少于 3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
较大
的人数超过 3 人(含);
(Ⅲ 级)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 2 人(含)以下患者死亡,
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 个设区市内 2 个以上区因同一药品发生
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一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Ⅳ级)
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
数超过 10 人(含),少于 2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
的人数超过 2 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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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分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
的人数超过 50 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
特别重大
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
(Ⅰ级 )
命的,下同)的人数超过 10 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 5 人(含)以上患者
死亡;
(3)短期内 2 个以上省( 自治区、直辖市)因同一医疗器
械发生Ⅱ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
的人数超过 30 人(含),少于 5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
事件的人数超过 5 人(含);
重大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 2 人以上、5 人以下
(Ⅱ 级)
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省 2 个以上市县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Ⅲ
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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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
的人数超过 20 人(含),少于 3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
良事件的人数超过 3 人(含);
较大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 2 人(含)以下患者
( Ⅲ级 )
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 个设区市内 2 个以上区因同一医疗器械
发生Ⅳ 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
一般
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
( Ⅳ级 )
的人数超过 10 人(含),少于 20 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
良事件的人数超过 2 人(含);
(2)其他一般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23 -
附件 3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分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有证据表明因使用化妆品而导致 1 人(含)及以上
死亡的;
特别重大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
(Ⅰ 级 )
化妆品在 2 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起重大化
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舆情
事件、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
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 30 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
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
重大
案人的化妆品在我省 2 个(含)以上市县引发较大化妆品安
(Ⅱ 级)
全突发事件的;
(3)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国家
级媒体 关注报道且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舆情事件;
(4)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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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
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 20 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
未出现死亡的;
较大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
(Ⅲ 级)
化妆品在 1 个设区市内 2 个以上区引发一般化妆品安全突发
事件的;
(3)属地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
化妆品 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
一般
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 10 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
(Ⅳ 级)
死亡的;
(2)属地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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