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23-3/2022-05284 分类: 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处罚流程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名  称: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不予处〔2020〕2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不予处〔2020〕23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琼不予处〔202023

 

当事人: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14601006989336539

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北侧来福大厦

法定代表负责经营郭冠新

   违法事实:

   我局接到《检验报告》(NO:WIT200708,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共同于2020年3月12日对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样品购进日期2020年3月12日,抽样基数3kg,抽样数量1.6kg,备样数量0.8kg,单价3.16元/kg,检验结论显示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

   202048日,我局根据案件线索,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北侧来福大厦,对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进行检查,店长蒙亚南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2020.3.12的黄豆芽,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WIT200708,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告知当事人可在7日内申请复检,下达《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

   据该单位店长蒙亚南受该公司委托,于2020年4月13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蒙亚南称该批次不合格豆芽是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总部于2020年3月11日,跟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共购进53份共265kg黄豆芽,进货价2.4元/kg,进货总价636元。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总部于2020年3月12日凌晨5点30分,把其中1份5kg黄豆芽配送到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蒙亚南提供了豆芽采购进货单据、供货者营业执照、豆芽农残快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供货方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小芬于2020年4月13日到我局接受调查,丁小芬承认上述批次不合格黄豆芽是由其公司供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黄豆芽的经营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证据2.《检验报告》NO:WIT200708,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19466411644410243),证明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黄豆芽是从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3.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提供的“送货单”、黄豆芽农残快检合格证明、供货方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黄豆芽的事实;

   证据4.丁小芬询问笔录、丁小芬身份证复印件、丁小芬提供的海南冠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供货方承认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给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的事实;

   证据5.蒙亚南询问笔录、整改报告,本证据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证明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经营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黄豆芽的事实;

   证据6.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绿色佳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郭冠新身份证复印件、蒙亚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告〔2020〕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免予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06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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