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琼不予处〔2020〕64号
当事人:许新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7MA5T1MPU2P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63号城东集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新运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面包蟹进行抽检,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检验报告》(No:WIT200675)显示上述被抽检面包蟹镉项目实测值1.8mg/kg,标准指标≤0.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2020年3月10日批次面包蟹,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当天对上述批次面包蟹进行召回。
2020年4月7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上述抽检不合格面包蟹是其于2020年3月10日从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欧村村委会营村村林明策处购进,共购进4斤,进货价格为30元/斤,销售价格为55元/斤,全部于2020年3月10日当天被监督抽样,未对外销售,并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面包蟹的进货单据和供货者林明策的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4月13日,我局向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根据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附件显示,林明策承认于2020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销售面包蟹,并对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进货单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核算,上述镉超标面包蟹涉案货值共计22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WIT200675),证明当事人2020年3月10日经营的面包蟹镉超标。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3月10日从林明策处购进面包蟹的进货单据,证明抽检镉超标面包蟹进货来源。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提供镉超标面包蟹进货单据真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不予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镉超标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免于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0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