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23-3/2022-05323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处罚流程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5日
名  称: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0〕5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0〕53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琼处〔2020〕53号

当事人: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60100MA5RCNAA4A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91号康馨花园蓝馨阁1506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丹
   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市局来文:转办《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19年9月19日,该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鲈鱼(购进日期2019年9月1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19年10月17日,该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2111900003551),检验结论显示恩诺沙星不合格。该局经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鲈鱼是从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采购的,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91号康馨花园蓝馨阁1506房。
   2019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91号康馨花园蓝馨阁1506房,对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员工周如君配合检查,经查该场所为公司办公室,现场未发现鲈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局查办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发现供货商是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与2019年9月19日销售鲈鱼给东顺聚达公司,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附件4: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琼山分局食品科鉴定,涉嫌伪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销售了2.6斤鲈鱼给北京东顺聚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26元/斤,销售总价67.6元。当事人称该批次鲈鱼于2019年9月19日,跟佛山市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联系人何小红采购的,进货数量3.9斤,进货单价23元/斤,进货总价89.7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鲈鱼《检验报告》、进货单据。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以核实当事人提供不合格鲈鱼来源情况的真伪。我局于2020年3月9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销售凭证”的真假有关情况复函》:经过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佛山市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否认与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有任何经营合作,也否认曾提供产品给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并说明该公司没有叫何小红的员工,虽然《检测报告》是佛山市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所有,但并未提供《检测报告》给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叫何小红的人。
   我局将上述回函告知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并再次对涉案鲈鱼来源进行调查。当事人提供何小红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采购单据、转账单据等材料。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向涉案鲈鱼采购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情线索。
   经查,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请代办帮助办理了涉嫌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给客户。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称其未经营预包装食品,仅经营农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恩诺沙星不合格的鲈鱼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证据2.《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证明本案来源;
   证据3.《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销售凭证”的真假有关情况复函》、《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答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协助调查函的函》、《协助调查函》、当事人提供的佛山市鱼兴港水产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材料不属实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何小红相关材料、《协助调查函》,证明当事人说明涉案不合格鲈鱼供货人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副本复印件、委托书、《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查询情况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6: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员工周如君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报告,本证据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不合格的鲈鱼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7: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梁丹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姚文博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周如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告〔2020〕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海南永兴文荣渔业有限公司经营恩诺沙星不合格的鲈鱼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鲈鱼,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案件相关单据材料,违法经营货值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使用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违法经营需要取得许可才能经营的食品,仅用于向客户证明其经营资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鲈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免于处罚;2.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0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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