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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24号海南钢铁公司宿舍5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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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一路与药谷二横路交叉路口处便民服务亭内查到塑料碗60个、塑料袋40个,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供述称上述塑料碗、袋是提供给购买早餐者使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上述塑料碗、袋个规格品种均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事实。经核实并经当事人确认,上述品种的材质为PP、PE,当事人未做使用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2.吴丹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产品等相片,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口市监实强字〔2021〕 40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你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验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你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200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塑料碗60个、塑料袋40个;2、罚款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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