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23-3/2022-05558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2日
名  称: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2〕258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2〕258号

当事人: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221973010***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明枝

身份证件号码:350322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铺面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其中:大号塑料袋12扎,50个/扎;中号塑料袋9扎,50个/扎;小号塑料袋14扎,50个/扎;黑色塑料袋4扎,50个/扎;垃圾袋2扎;圆塑方盒47套;圆塑料盖50个。该店经营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其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海市监强制[2022]110230099号)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详见海市监责改[2022]110230099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日13时30分至16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就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的负责人郭明枝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的负责人郭明枝对2022年11月2日该店经营现场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餐盒给顾客盛装顾客在该店购买的食品打包带走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在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 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的过往销售进货相关票据。经调查,上述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当事人从网上购买的,时间太久了的购进量、购进价都记不得了,无法计算货值金额。

综上所述,该店在经营现场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餐盒给顾客盛装顾客在该店购买的食品打包带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1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 ,证明该店现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事实。

2. 2022年11月2日该店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该店现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事实。

3.现场扣押物品清单1份 ,证明该店现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事实。

4.2022年11月15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店现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事实。

5.2022年11月2日海市监强制[2022]11023009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责改[2022]11023009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店现场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事实。

6.郭明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名称: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2219******,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铺面,负责人郭明枝,身份证号:3503221973010***)证明该店属于正常营业状态及当事人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海市监处告〔2022〕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未向本局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个体经营组成形式,并在其正常营业状态的经营场所操作台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其中:大号塑料袋12扎,50个/扎;中号塑料袋9扎,50个/扎;小号塑料袋14扎,50个/扎;黑色塑料袋4扎,50个/扎;垃圾袋2扎;圆塑方盒47套;圆塑料盖50个。经询问,当事人对经营现场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餐盒给顾客盛装顾客在该店购买的食品打包带走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已当场改正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本局认为,海口秀英郭明枝早餐店经营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已当场改正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2、并处一千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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