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23-3/2022-05560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名  称: 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2〕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2〕22号

当事人:海口综合保税区补购免税品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QP9P4G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26室
       经营者:徐春英
       身份证件号码:******************

       本局在处理消费投诉时,发现2020年11月-2021年3月期间消费者对海口综合保税区补购仓储服务中心7单投诉,无法联系当事人协调处理,进一步核查中发现海口综合保税区补购免税品管理中心在其公众号(离岛免税店商城)上发布“海南海口三亚离岛免税店,离岛补购商场,官方购买入口”等宣传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地址注册和发布违法广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至2021年11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处理投诉期间于到当事人住所核查,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留下的经营者手机号,均是无人接听。2021年5月7日本局向海口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市监综调〔2021〕1号),海口市综合保税区管复函称:经营者徐春英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26)不是由海口市管委会提供,且徐春英未租用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4楼A126室办公。2021年8月3日本局向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海市监网限提〔2021〕1号),根据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证实: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公司的“cdf海南免税官方商城”网页(wx.cdfgsanya.com)从2020年6月9日开始只与数字海南有限公司(码上办事APP/小程序)合作对外宣传推广,并没有与当事人公众号合作推广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在海南e登记上提供虚假住所信息(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26)骗取注册登记,并于2020年11月18日注册“新注册公众号”,当日将“新注册公众号”认证(更名)为“离岛免税店商城”,公众号简介宣传“海南海口三亚离岛免税店,离岛补购商场,官方购买入口”,在公众号上链接“cdf海南免税官方商城”网页(wx.cdfgsanya.com)。而当事人的公众号(离岛免税店商城)并非是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授权的宣传的公众号或销售渠道,不属于官方购买入口,却宣称其公众号为官方购买入口,让消费者误认为“cdf海南免税官方商城”与其公众号存在特定联系。由于该广告在当事人自建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申请材料一份、《海口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虚构经营场所的事实;
       3.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海南海口三亚离岛免税店,离岛补购商场,官方购买入口”广告的内容和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
       4.中免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关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回复》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众号(离岛免税店商城)并非是官方授权的宣传的公众号或销售渠道的事实;
       5.《海口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一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户经营场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和在其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021年3月10日至4月16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2021年3月31日本局工作人员前去注册地址现场核查,也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2021年4月16日向其邮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由于当事人无法联系,2021年12月6日-2022年2月4日执法人员在本局官网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36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住所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公众号(离岛免税店商城)并非是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授权的宣传的公众号或销售渠道,不属于官方购买入口,却在公众号简介中宣称其公众号为官方购买入口,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0年11月9日注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至立案调查注册为4个月,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处罚幅度数额(倍数)对应为适中阶次。”之规定的适中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注册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至立案调查发布时间有4个多月,其公众号链接的是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消费者点击进去后仍是在官方渠道购买商品,未对消费者产生危害后果;对于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来说,当事人的公众号虽不是它授权的宣传的公众号或销售渠道,算是多一个宣传渠道尚未对其产生危害后果,到立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仅是为了给自己的公众号增加了关注度。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已关闭,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变更注册登记地址,决定处罚如下:
       1.当事人提供虚假住所信息骗取注册登记处罚款2000元;
       2.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处罚款1万元;
       以上合计罚款1.2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本局凭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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