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于成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402的海口美兰荣材昌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402”的合法使用权,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该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立案查处。
经查,经查明,经营者:于成华,2025年5月8日注册海口美兰荣材昌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402,于2025年6月6日注销。我局执法人员和社区网格员冯琳一起到位于(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402进行实地核查,该经营场所大门紧闭,无人应答。通过企业内档登记的电话号码及短信联系当事人无法联系,经名门广场物业负责人提供的业主联系电话,与该业主马杰先生通过电话了解和发短信信息与业主核实,业主马杰先生明确未曾出租房屋给于成华注册营业执照及开展经营使用。随后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联系当事人,要求配合调查,当事人均不予回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口美兰荣材昌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2.名门广场物业公司(海口松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一份、名门A幢业主名单一份,证明马杰先生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402的业主身份
3.联系业主马杰先生的通话记录和短信信息各一份,证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南区A座402未曾出租给于成华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于2025年6月6日注销的事实
2026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五条 / 第一款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施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应当对自主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 第二款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五条 / 第一款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施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应当对自主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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