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交的材料(均只提交一式一份)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合同复印件,经营者签名。
(二)网上申请确认书(见附件),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名。
(三)许可使用合同(非必要,作为网上录入时的参考)。
(四)商标使用许可变更的,应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机读档案。
二、缴纳规费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费为135元/类;商标使用许可变更及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申请不收费。
(二)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窗口办理商标业务成功后20日内,预留邮箱将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缴纳相应商标业务规费。
(三)缴费途径:
1.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于工作日8:00-20:00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选择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缴费:
(1)点击“网上申请”——“简易用户登陆”,按简易用户注册教程注册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
(2)点击“网上申请”——“网上申请用户登陆”,按软证书用户注册教程注册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
2.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
三、注意事项
(一)许可使用备案业务办理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直接向申请人邮寄相关核准文件。
(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指定邮箱发送电子票据,可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2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
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邮寄方式发放电子票据打印件。
(三)需要撤回使用许可备案申请的,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公章向商标窗口提出申请,无需缴纳规费,但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四、咨询电话:0898-68583510、6850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