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主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的复印件各一份);
2、申办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应提供主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的复印件各一份);
3、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一式四份);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属特许经营的,须提供有关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的原件、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农业生产经营者、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盖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5、抵押物概况(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的原件);
6、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各一式一份,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除外);
7、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盖章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除外);
8、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抵押登记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式一份);
9、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抵押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盖章的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10、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或以“将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11、申办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
12、申办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
13、以下列动产设定抵押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盖章或者签名的复印件各一份):
(1)进口设备、进口原材料,须提供海关等部门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2)企业对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须提供外汇主管部门许可的文件;
(3)国有企业的动产,须提供其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集体所有的动产,须提供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5)共同共有的动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
(6)按份共有的动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材料;
(7)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责任公司,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或已对抵押作出规定的公司章程;
(8)已出租的动产,须提交已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
(9)以同一动产设定若干抵押的,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人的书面通知。
1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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