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23-3/2022-05319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处罚流程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名  称: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0〕5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琼处〔2020〕57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琼处〔2020〕57号

 

 

当事人:苏少堂(海口琼山苏少堂海鲜零售摊负责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5TA0PR7Q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海府路167号海客鱼仓海鲜广场-1F71至73号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少堂
   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海府路167号海客鱼仓海鲜广场-1F71至73号摊苏少堂经营的芒果螺、带子和海白螺进行抽检,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测,《检验报告》分别为(No:SC20191675、No:SC20191677、No:SC20191676)显示上述被抽检芒果螺氯霉素项目实测值是150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是2.41×10³μg/kg,标准指标为≤100;带子氯霉素项目实测值是11.4μg/kg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海白螺氯霉素项目实测值是8.22μg/kg,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海府路167号海客鱼仓海鲜广场-1F71至73号摊苏少堂经营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3份《检验报告》(No:SC20191675、No:SC20191677、No:SC20191676),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摊位销售有2019年10月22日抽检不合格同批次芒果螺、带子和海白螺,并对该摊位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同意,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22日苏少堂经营摊位被抽检氯霉素和恩诺沙星不合格的芒果螺以及氯霉素不合格的带子和海白螺。他本人称其中芒果螺是在2019年10月22日跟李老板的人送到他经营的摊位的,进货数量18斤,单价16元每斤,销售价18元每斤,全部卖完;带子是在2019年10月22日从博爱南的东门市场海鲜一条街内一个摆第摊的人购买的购进的,进货数量40个,单价6元每个,销售价7元每个,全部卖完;海白螺是2019年10月22日跟李亚强进货,数量18斤,单价12元每斤,销售价18元每斤,全部卖完。盈利184元,总货值为928元。苏少堂仅提供了相关的进货单,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信息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与其上述供货商联系,他们均否认上述产品是跟他们进的货。因此对当事人苏少堂向我局提供的进货单据缺乏真实性,不予以确认和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情况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2.《检验报告》共3份(No:SC20191675、No:SC20191677、No:SC2019167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共3份(抽样单编号:SN1946643700085、SN1946643700086、SN194664370008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当事人2019年10月22日经营销售氯霉素和恩诺沙星不合格的芒果螺以及氯霉素不合格的带子和海白螺的事实;
   3.苏少堂提供海白螺进货单据和执法人员联系供货者短信截图、苏少堂提供芒果螺进货单据和执法人员联系供货者短信截图、苏少堂提供带子进货单据(包括苏少堂提供的进货单据、苏少堂所在农贸市场海南海客鱼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单据和供货者营业执照)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线索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者有效资质证明,提供的进货单据缺乏真实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4.苏少堂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氯霉素和恩诺沙星不合格的芒果螺以及氯霉素不合格的带子和海白螺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苏少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举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琼处听〔202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2020年6月18日口头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海市监琼处听通〔2020〕6号),并于2020年6月30日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当事人苏少堂对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主要原因如下:
   1.案件抽样程序不合法,2019年10月22日现场抽样时,因当事人的海白螺、芒果螺抽样量不足,18斤海白螺样品是抽检人员从3家摊档拼凑而成,18斤芒果螺样品是抽检人员从4家摊档拼凑而成,且均视为当事人一家的抽检样品。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货溯源调查时间不正确。进货时间为10月22日,调查人员溯源进货时间是11月22日。
   3.案件办理时限已经超期。
   4.办案人员未对当事人进货商李老板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5.案件已终结后,办案人员仍然收集证据。
   综上所述,贵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存在程序瑕疵,依法应不予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听证报告》,作出处理意见为:听证主持人充分听取了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综合听证双方意见和有关证据,可以认证以下事实:
   办案人员已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的意见。
   综上,听证主持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建议维持罚没款人民币50184元整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销售氯霉素和恩诺沙星不合格的芒果螺以及氯霉素不合格的带子和海白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84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领取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0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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