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百广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龙处罚[2026]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280元;2、加处罚款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修荣、王式辉 联系电话:0898-66788099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5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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