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佳霓伊面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8MA5T0C9X20
住所(住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上村238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和荣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三防设施不达标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逾期未改正店内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上村238号房屋的海口美兰佳霓伊面加工厂,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接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7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美责改〔2025〕XB13号)后,并没有在责令改正的时间2025年4月14日前按改正内容改正好。海口美兰佳霓伊面加工厂逾期不改正配备三防设施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我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证明。
2、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上村238号房屋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1份,拍摄相片5张,证明当事人店内的三防设施、卫生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三防设施、卫生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2025年 月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14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三防设施不达标的行为,依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绝监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和蟑螂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我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8号5楼)领取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5年9月17日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6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