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琼山云龙宏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7MA5T2HK15A
经营者:朱亚兰
住所(住址):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4号。
2025年11月12日上午12时11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定路4号 海口琼山云龙宏达超市,发现店面货架上其销售的名称标识为豪爽五叶落地扇2台内外没有3C认证标识,现场已记录及即时影像。
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从上门推销的人中购进名称标识为豪爽五叶落地扇2台。该种名称电风扇产品内外均没有3C认证标识。每个进货30元,销售45元到我局查获时未销售出,货值90元。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属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七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20.电风扇(0702),确定当事人销售的电风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执法现场(相片)证据表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3.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行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规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有证据表明造成危。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取罚款幅度内适中的幅度处罚。
当事人违规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3C认证电风扇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招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招商银行省直支行;收款方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收款方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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