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市局依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律实施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承办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核及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分局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人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和有关专家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 承办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提请上会研究决定前提交申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说明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办机构按本办法提供的法制审核材料齐备之日为法制审核受理日。审核机构(审核人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承办机构提交再次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新计算审核期限。

    第九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理是否适当;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下列情况的,可以一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的;

(二)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问题。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回避制度。法制审核人员与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并按照相关办会制度上会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第二版)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出罚款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罚没款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拟对自然人作出罚款 20 万元以上的案件,或者罚没款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处罚决定的案件;

(四)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的案件;

(五)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处罚决定的案件;

(六)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经营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拟对持有合法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提请审核事由


承办机构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退卷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备  注


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