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出以下提醒: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即日起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三、《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选择标准参考

参考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及其他关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照明要求,更换的照明灯具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操作台面照度要求

肉类分割台操作台面照度应不低于200L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应不低于100Lx。

二、光源色表特征及适应交易区要求

色标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交易区

2500~3300

肉类交易区、熟食卤品易区、水果交易区

中性

3300~5300

蔬菜交易区、水产品交易区、副食品交易区

三、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要求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如蔬果交易区和熟食卤品交易区)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8。对辨色要求低的场所(如肉类交易区、水产品交易区、副食品交易区)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