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李海英蔬菜批发摊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

海口秀英李海英蔬菜批发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为2022-01-14,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从海口秀英陈太凤蔬菜店处购进,购进95斤。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海口秀英陈太凤蔬菜店出具的《亚侬蔬菜批发店》(日期:1月11日)票据,海口秀英陈太凤蔬菜店的受委托人王兴利予以承认。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办理退货,因此没有产品可召回。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需经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方可知道,当事人无专业检测设备,不具备检测能力。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鉴于该批次豇豆为生鲜食用农产品,并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产品可没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进货记录与索证索票记录。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2年04月27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