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客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高筋特精面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派工作人员到海南客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抽验该公司经营的(商标:兰舟+图形)高筋特精面粉(标示生产商: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委托方:中山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11118)。2022年4月1日, 我局接到该研究院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高筋特精面粉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0ug/kg,其检验结果为2.36×103ug/kg。该批高筋特精面粉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4月6日,我局对海南客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2月6日,当事人从海口汇金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高筋特精面粉15袋(包),购进单价11元/袋(包),购进金额:165元,至4月2日,上述产品销售6袋(包),销售单价11.8元/袋(包),销售金额:70.8元,违法所得:4.8元,其中4袋(包)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购买的样品用于检验。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高筋特精面粉的购进单据、供货者资质证明、进货验收记录、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高筋特精面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采购上述涉案高筋特精面粉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不合格高筋特精面粉的供货商是海口汇金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在海口市龙华区),我局已对海口汇金和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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