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龙华韦金秋水产铺销售的黄骨鱼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9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骨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1月8日,我局接到该公司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传来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黄骨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骨鱼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对海口龙华韦金秋水产铺(经营者:韦金秋)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9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抽取其销售的黄骨鱼时,当事人现场向抽样人员提供此被抽样批次黄骨鱼供货商的手机号码是153XXXX8896(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绪深的手机号码),抽样人员当场将此信息记录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460100603231656)的备注栏,还记录于《食用农产品进货说明(食品安全抽检)》,详见抽样机构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传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说明(食品安全抽检)》中“产品名称:黄骨鱼,抽样编号:NCP22460100603231656,供货商(联系人)的联系方式:153XXXX8896,进货时间:2022.10.9……”信息。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上述黄骨鱼的购进单据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供称,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是其于2022年10月9日从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购进。2022年11月30日,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函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协助调查上述不合格黄骨鱼是否为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供货等问题。2023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协查不合格黄骨鱼问题的复函》(海市监琼函〔2023〕3号),复函称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绪深不承认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是其供货,因为其送货时间是2022年10月9日下午,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骨鱼的抽样时间是2022年10月9日上午11点左右,因证据不足,该局决定对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不予立案调查。本局认定,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黄骨鱼19.5kg,购进的单价是25元/kg,购进金额是487.5元。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黄骨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是34元/kg,销售数量是19.5kg,货值金额是663元,违法所得是663元,其中3.5kg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样品用于检验。当事人知道上述黄骨鱼经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示》,公布召回上述不合格黄骨鱼的信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知道上述黄骨鱼经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示》,公布召回上述不合格黄骨鱼的信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黄骨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较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3元;2.罚款2000元。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上述黄骨鱼的购进单据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供称,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是其于2022年10月9日从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购进。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函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协助调查上述不合格黄骨鱼是否为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供货等问题。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经调查后函复称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绪深不承认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黄骨鱼是其供货,因为其送货时间是2022年10月9日下午,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骨鱼的抽样时间是2022年10月9日上午11点左右,因证据不足,该局决定对海南如渔鲜水产有限公司不予立案调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