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口琼山桂之芳粉面食品摊(杜桂芳)经营脱氢乙酸纳及其钠盐不合格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城南一横路01号凤翔农贸市场粉类09-10号海口琼山桂之芳粉面食品摊经营的河粉进行评价性抽检,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测,并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SC20221272),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44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河粉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二)对经营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称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河粉,是2022年10月25日从海口琼山粤恒丰米面制品厂处购进,共购进530斤,进货单价1.2元/斤,销售单价2元/斤,现场检查时已无剩余河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发函协查。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查调查函的答复函》:海口琼山粤恒丰米面制品厂于2022年10月25日向海口琼山业军粉面食品摊销售河粉470斤,向海口琼山桂之芳粉面食品摊销售河粉530斤。上述两家公司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与微信交易记录属实。我支队在海口琼山粤恒丰米面制品厂现场检查时抽取产品原料米浆进行检验,未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由于被抽检河粉为散装河粉,且无产品标签,通过照片无法确定被抽检河粉为海口琼山粤恒丰米面制品厂生产的河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