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

黄艳华销售的菜豆(抽样日期2022-10-18),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菜豆是当事人从海口秀英加旺市场购进的,一共购进5公斤,该批次菜豆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办理退货,因此没有产品可召回。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本案抽样文书未详细记录食品农产品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和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违反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因此,菜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C20225381)不能作为案件证据,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进货记录与索证索票记录。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