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禹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9685773A;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百方大厦15B房;

法定代表人:唐积尧;

2022年2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广告违法线索至我局,该线索显示,海南禹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列表网”上发布有三条违规广告,其中广告“深圳成人学历培训”宣称“零基础轻松拿大专本科学历”,广告“深圳学历提升”宣称“逢考必过……通过率高……”,广告“武汉学历提升”宣称“逢考必过……通过率高……”。

调查认定的事实:列表网(liebiao.com)(琼ICP备14000502号-12)为海南禹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并运营的网站。该网站的广告发布模式为,用户自行填写信息,列表网平台审核通过后将其广告展示在网站页面中,用户为广告主,列表网为广告发布者。

2021年11月25日,列表网用户(账号:m2313750;信息id:582136078)通过列表网发布广告“深圳成人学历培训”(地址:深圳-宝安-沙井-马安山锦胜财富广场A栋1101),该广告宣称“零基础轻松拿大专本科学历”;2021年12月15日,列表网用户(账号:众冠教育培训机构;信息id:583721317)通过列表网发布广告“深圳学历提升”(地址:深圳-南山-南山-上沙河大厦六楼),该广告宣称“逢考必过……通过率高……”;2021年11月2日,列表网用户(账号:liebiao14607;信息id:580395613)通过列表网发布广告“武汉学历提升”(地址:武汉-洪山-珞南-星光时代大厦二楼208室),该广告宣称“逢考必过……通过率高……”。上述三条广告均为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主均对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作出了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而列表网作为广告发布者应知其为违法行为仍为其发布。

用户(账号:m2313750;信息id:582136078)、用户(账号:众冠教育培训机构;信息id:583721317)和用户(账号:liebiao14607;信息id:580395613)在“列表网”平台共计支付1948元给列表网用于发布和推广各自的涉案广告。

截至2022年3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三条广告下架,“深圳成人学历培训”广告的点击量为37次,“深圳学历提升”广告的点击量为25次,“武汉学历提升”广告的点击量为230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公文呈批表(呈批表编号:20227472875)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2)琼崖证字第82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列表网上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培训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积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符婷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五):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符婷婷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28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列表网上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培训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符婷婷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燕提供的情况补充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发布涉案广告所获取的广告费情况和涉案广告的点击量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2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处告〔202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款规定“(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广告费用和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删除涉嫌违法的广告,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7-1中较低裁量阶次基准的裁量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捌元(1948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捌元(1948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捌佰玖拾陆元(3896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我单位财政罚没款代收点(账户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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