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鼎利百货商行;

经营者:吴成传;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中贤二村南八巷35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免税商店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鲜蛋零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JGQ643。

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我局工作人员日常监管过程中反馈的线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中贤二村南八巷351号的海口美兰鼎利百货商行租赁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户涉嫌储存属于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商户租赁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仓库储存的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的包装箱、袋体、碗体、盒体等本体上标注聚丙烯“PP” 和聚乙烯“PE”的材质是《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聚丙烯(PP)和聚乙烯(PE)的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上述塑料制品涉嫌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范围的产品。为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上述商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从购物网站淘宝上以4546.5元的价钱购进235箱和29卷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的塑料制品,日常经营中尚未使用或转售该批塑料制品(已被依法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租赁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仓库内,未找到当事人已使用或已转售在租赁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仓库储存的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的相关记录,该批产品按市场销售价核算的总货值为7803元。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仓库储存着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其中的219箱塑料制品的包装箱、碗体、盒体等本体上标明生产的主要原料为聚丙烯“PP”,其中的16箱和29卷塑料制品的包装箱、袋体等本体上标明生产的主要原料为聚乙烯“PE”;包装箱、碗体、盒体等本体上标注含有聚丙烯“PP”的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219箱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包装箱、袋体等本体上标明生产的主要原料为聚乙烯“PE”的15箱一次性塑料制品,是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范围的产品。经核查,发现上述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的包装箱、袋体、碗体、盒体等本体上未印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未标明GB/T38082-2019、GB/T 24984-2010、BB/T0039-2013、GB/T24454-2009、DB46/T505-2020、GB 18006.3-2020执行标准等信息。当事人并没有向我局提供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的出厂质检报告,经我局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出上述涉案的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属于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出厂质检报告,证明了上述235箱和29卷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范围的产品,该商户储存235箱和29卷属于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行为的情况属实。本案中,因我局执法人员未在案发现场找到当事人有转售该批次属于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经营行为的相关证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证据(二):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照片)证据表7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NO:0000085) 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NO:0000022)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租赁的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的仓库内储存属于禁止名录内的235箱和29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及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储存属于禁止名录内的235箱和29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2022年4月11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美处听〔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储存属于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属于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235箱和29卷;二、处 4.7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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