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银涛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80652W

住所(住址):海口市新港路椰城花园B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大魁

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的新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市场菜摊位的经营业户蔡关福、菜摊位的经营业户常斗斗、菜摊位的经营户高丽华、水果摊位的经营户李春梅、米面摊位的经营户莫尊武、猪肉摊位的经营户王桂专违规使用禁止目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我局遂对上述六个经营业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另查,当事人在日常管理中已多次发现管理的市场内经营业户有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未能做到及时制止。我局于2022年3月9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及时制止市场内经营业户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制止所管理市场内经营业户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制止管理对象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管理责任,未对进入该市场经营的业户实施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且市场内多次发生违法行为,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情形,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对应为适中阶次。”,应当给予适中处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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