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综合保税区补购商城管理中心:

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市监网罚催〔2022〕3号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2〕25号)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和逾期加处罚款人民贰仟(¥2000),合计肆仟元(¥4000),上缴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一路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市监网罚催〔2022〕3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亚兰、胡志强联系电话:0898-66783105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楼北楼1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