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霍瑞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13***********93

住所:河北省************538号


2023年2月14日上午,我局检查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苍西村集贸市场斜对面的海南中航物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准备卸货的冀EW3785重型仓栅式货车上装有165箱体积6.67立方米/箱标注产品原料为食品级聚乙烯(PE)的背心保鲜袋,货车司机为当事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霍瑞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含有聚乙烯(PE)的背心保鲜袋为《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的物品。当事人为号牌冀EW3785的货车司机,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工作,约定以768元运输费用,将165箱体积6.67m3,外箱印有“LED”字母,装有“鲜佳乐”牌原料为聚乙烯(PE)一次性塑料背心保鲜袋的货物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胜腾物流园运往海南中航物流有限公司仓库,随车同时还装运大量各类灯具。2023年2月14日,上述一次性塑料背心保鲜袋到达海南中航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清点,共有3种规格3300卷,其中40×50cm的640卷、30×35cm的1900卷、35×43cm的760卷。因货主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淘宝”销售价格计算,货值共计640卷×12.3元/卷+1900卷×11.3元/卷+760卷×11.3元/卷=37930元。因运输协议没有完成,运输费用没有支付,故无违法所得。本局对海南中航物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并对上述一次性塑料背心保鲜袋予以扣押和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3.《证据表》复印件4份、询问笔录(海南中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鸿璋)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4.淘宝划线价格截图3份,证明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市场价格及货值;

5.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运输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事实。

2023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处听【202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受物流公司委托,将“鲜佳乐”牌原料为聚乙烯(PE)一次性塑料背心保鲜袋的货物从广东省运往海口,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构成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应当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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