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海口秀英小娄生鲜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长滨四路海岸塞拉维步行街19-101号铺面;经营者:娄泽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KK8X7N

2023年3月2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长滨四路海岸塞拉维步行街1楼9-101号铺面依法对海口秀英小娄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调查,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拟立案调查。

经查明,海口秀英小娄生鲜超市经营者娄泽祥所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是有人到店内推销购买的,具体购买时间、购买数量和共花了多少钱已经忘记了,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日用塑料袋属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中的1.1.2项目的日用塑料袋,上述物品已被当事人部分使用,余下的已被我局扣押。因为没有任何票据佐证,非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

3、2023年3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扣押产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序号:427;裁量阶次:适中;处罚种类: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3万元且不足7万元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超过300元且不足700元的罚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议对当事人依法适中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袋199个。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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