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龙华苏英林蔬菜摊

经营者:苏英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6600514026

经营场所:海口市龙华路36号龙华农贸市场


2023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龙华路36号龙华农贸市场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将标价3元/市斤的西红柿按4元/市斤的价格结算收取顾客货款。本局于2023年4月12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颜春花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价格欺骗行为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在海口市龙华路36号龙华农贸市场蔬菜摊销售蔬菜时,将标价3元/市斤的西红柿按4元/市斤的价格结算收取顾客货款,共向1名顾客销售1.43市斤西红柿收取5.7元,多收货款1.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自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1页、龙华农贸市场管理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证据提取单1份4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龙华农贸市场管理方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在销售蔬菜商品时,将标价为3元/市斤的西红柿按4元/市斤的结算收取顾客货款。共向1名顾客销售1.43市斤西红柿收取5.7元,多收货款1.41元的事实。

当事人将标价标价为3元/市斤的西红柿按4元/市斤结算出售,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之规定,构成价格欺骗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3〕45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请书的主要意见是:因照顾生病住院的老公,直到案发前2天才到市场经营,不知市场情况已经知道错了保证下次不再犯。老公半年多次住院,钱已用完了,敬请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相关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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