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秀英林深发大排档美食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5L621215480

经营者:林尤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00221974********

联系电话:13337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美俗路70-1号

2023年4月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美俗路70-1号的海口秀英林深发大排档美食园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台无称具铭牌、无检验合格标识及无铅封的电子台秤。执法人员用标准的1kg(2斤)重的砝码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时,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显示数字为2.20斤(1.10kg)。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称量商品缺斤短两的经营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笔录且拍照取证后,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该称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对委托人林小龙进行了询问及收集相关材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海鲜展示区点餐台旁铁桌上正在使用(通电开机使用状态)的电子计价秤,用标准的1kg(2斤)重的砝码进行检定时,该电子计价秤的示值为2.20斤(1.10kg)。同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称具铭牌、无厂家厂址、无检验合格标识、无铅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电子秤相关检测合格证书,故证实该秤为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且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对使用该不合格计量器具称量水产品的经营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构成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称量商品缺斤短两的经营行为事实。该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未存在销售台账、发票等营业收支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3、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称量商品缺斤短两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处告〔2023〕3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称量商品缺斤短两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可看出电子秤因长时间使用导致主体大部分已经布满锈迹,鉴于当事人未积极主动履行经营主体义务,且无法提供电子计价称的使用时间、相关检测合格证书以及商品销售台账、票据等。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称量商品缺斤短两的经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序号:348,裁量阶次:较高;裁量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秀英分局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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