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601***********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6号果副市场内

经营者:王**


2021年8月24日,受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对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经营的芒果螺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9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了由海口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2121006195),报告内容为: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经营的20210824购进批次的芒果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4日,执法人员把该报告送至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该摊位的经营者表示放弃复检的权利。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含氯霉素的芒果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将该案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进行侦办。2023年2月6日,我局收到了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终止侦查决定书。经向局领导请示批准后,本局于2023年2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的芒果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一共购进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芒果螺12公斤(其中小芒果螺7公斤,中芒果螺5公斤),小芒果螺销售单价为20元/公斤,中芒果螺销售单价为24元/公斤,均已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260元。当事人知道上述芒果螺经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公布召回上述不合格芒果螺的信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未接到涉案芒果螺危害后果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口龙华王世武海螺摊《营业执照》、王**身份证复印件、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检验报告》(№: 2121006195)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对王**的询问笔录1份、对林**的询问笔录1份、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对林**的讯问笔录2份、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对郑*英的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含氯霉素的芒果螺的事实;

3.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4.《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终止侦查决定书》龙公(大同)终侦字〔2022〕0508号,证明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决定对林**终止侦查并将此案退回至我局的事实。

2023年5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3〕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含氯霉素的芒果螺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到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当事人知道该批次芒果螺不合格后,立即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公布召回上述不合格芒果螺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芒果螺货值金额较小,购进、销售涉案芒果螺12公斤,且未接到涉案芒果螺危害后果报告,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情形;当事人销售涉案芒果螺货值金额较小(260元),违法所得金额小(260元),同时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财政罚没款代收点(账户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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