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海口嘉勋高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60100348166714T

住所(住址):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嫚琴 

2022年12月7日我局接到通报:海口嘉勋高级中学有多名学生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校现场调查,配合琼山区疾控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采样,该校食堂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留样记录、晨检记录、消毒记录、健康证等食品经营过程控制材料,食堂经营收费情况相关凭据。

2022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海口市琼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海口嘉勋高级中学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调查报告》:判定该起事件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餐次为2022年12月7日晚餐经营的腐竹鸭、卤鸡腿、烤鸭腿和2022年12月9日早餐经营的肉松面包。当事人经营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7日晚餐销售腐竹鸭、卤鸡腿、烤鸭腿共800元,当事人在2022年12月9日早餐销售肉松面包45.5元。以上食品合计84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口嘉勋高级中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嫚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鸾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1份、海南旭杨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李新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何桂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

2.《海口市琼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海口嘉勋高级中学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结案调查报告》1份,证明判定该起事件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判定餐次为2022年12月7日晚餐经营的腐竹鸭、卤鸡腿、烤鸭腿和2022年12月9日早餐经营的肉松面包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情况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义务的事实;

4.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并确认其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2022年12月7日晚餐经营的腐竹鸭、卤鸡腿、烤鸭腿和2022年12月9日早餐经营的肉松面包等食品的消费列表数据表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为845.5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复印件17页、进货查验材料5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7.吴鸾询问笔录1份、何桂玲询问笔录1份,此证据与证据1、2、3、4、5、6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45.5元,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584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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