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熊正伟     

                              

2023年5月29日,我局收到举报视频称,有无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的人员对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电梯的曳引轮、钢丝绳进行更换。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系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临时聘请名为熊正伟的技术人员对小区7#楼2单元货梯进行曳引轮、钢丝绳的更换。

经查,熊正伟目前未在其持证单位 (海南住安电梯公司)任职,系自由职业者,2023年5月27日,熊正伟接到海南昌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工程部经理李道健电话后,临时组织几名技术人员到昌茂水木清华小区维修7#楼2单元货梯,对该部电梯的钢丝绳、曳引轮进行更换,正准备对2#楼1单元客梯进行修理时,在受到小区业主质疑其身份后停止施工。熊正伟于2023年6月收到电梯维修工程款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熊正伟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昌茂水木清华小区业主现场拍摄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3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3〕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许可进行电梯修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许可进行电梯修理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在受到业主的质疑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事发后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其行为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许可进行电梯修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2、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或转账(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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