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玖壹经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557380952Y;

法定代表人:王东,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嘉陵国际大厦第五层。 

2023年3月28日,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通知书(琼市场广交〔2023〕116-1),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经典整形网”网站上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本局于2023年8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号在“经典整形网”网站上发布“医美广告”,广告内容为:“垫下巴案例:患者庄小姐是上海一家纸制品公司的人事主管,已经30岁的她事业稳定,婚姻美满,唯一心有不足的是爱美的她一直对自己短小的下巴非常不满意。都说30岁的女人正值好年纪,事业有成,打扮起来也更有资本,但是阿梅虽然五官都不错,遗憾的是下巴短小,侧面看起来没有轮廓,正面看着也总好像扁着嘴。今年5月,阿梅在朋友介绍下来到垫下巴,整形专家根据庄小姐的意见,使用膨体为她做了隆下巴手术。现在阿梅无论正面侧面,面部都看起来立体有型‘利用患者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图进行宣传’……”等广告。上述广告内容是广东高尚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免费设计、制作、发布。

经查实,广告内容中利用患者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图形象作为宣传。构成当事人在“经典整形网”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通知书(琼市场广交〔2023〕116-1)的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3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典整形网”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事实。

4.2023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典整形网”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事实。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龙罚告[2023]1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管过错等因素,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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