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永洁洗涤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8MA5RHK4DXA                                             

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陈喜好                                     

 2023年6月20日,根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给我分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通知书》(编号:202314),分局组织执法人员于6月28日到该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被抽检的洗洁精无库存。为了进一步调查了解,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洗洁精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0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海口美兰永洁洗涤品加工厂已收到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JZ220110HG0335,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且收到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另查明,被抽检的洗洁精共生产180桶,生产成本10元/桶,销售价格14元/桶。货值金额2520元,被抽检4桶,实际售出176桶,截止到案发,获得违法所得7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合法性。

2. 抽检通知书1份、抽样单1份、不合格产品结果通知书1份、检测报告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洗洁精、同批产品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生产洗洁精成本10元/桶,销售价格14元/桶,销售数量176桶,违法所得是704元的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桂罚告〔 2023 〕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5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43号)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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