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琼山铃动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BY7FY46C                                                   

住所: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186-2号                                        

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海口琼山铃动电动车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有“SUNSUIK”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004Z),共计7辆在销售,现场经与该车合格证对比发现该款电动自行车加装支架。执法人员对该店铺经营者陈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当事人从厂里购入该批电动自行车后自行加装支架。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6月21日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186-2号海口琼山铃动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加装电动自行车后尾车支架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加装支架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3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琼罚告〔2023〕179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当事人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建议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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