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美兰阿爬冷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EFBQ2F;经营者:林书培;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桃连新村2号。

2024年03月06日上午12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山中学周边的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桃连新村2号铺面的海口美兰阿爬冷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柜台抽屉下摆放有香烟制品,其中芙蓉王(硬)8 包、贵烟(新贵)9包、宽窄娇子(五粮醇香)4包、双喜(硬经典)5包、红塔山(硬经典100)6包、红塔山(新时代)5包、芙蓉王(硬蓝新版)6包、利群(新版)52包、玉溪(软尚善)10包、三沙(椰王绿)58 包、泰山(望岳)9包、黄山(大黄山)5包、三沙(蓝)4包共181包香烟,经核实,该店经营范围没有烟草零售也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经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确认,该批香烟为正规渠道香烟制品。

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海口美兰阿爬冷饮店在没有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其他渠道进香烟进行销售,进货芙蓉王(硬)1条(进货价230元/条、零售价25元/包、销售2包合计50元)、贵烟(新贵)1条(进货价105元/条、零售价12元/包、销售1包合计12元)、宽窄娇子(五粮醇香)1条(进货价220元/条、零售价23元/包、销售6包合计138元)、双喜(硬经典)1条(进货价145元/条、零售价16元/包、销售5包合计80元)、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进货价105元/条、零售价12元/包、销售4包合计48元)、红塔山(新时代)1条(进货价105元/条、零售价12元/包、销售5包合计60元)、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进货价325元/条、零售价35元/包、销售4包合计140元)、利群(新版)6条(进货价160元/条、零售价18元/包、销售8包合计144元)、玉溪(软尚善)1条(进货价265元/条、零售价28元/包、未销售)、三沙(椰王绿)6条(进货价160元/条、零售价18元/包、销售2包合计36元)、泰山(望岳)1条(进货价175元/条、零售价19元/包、销售1包合计19元)、黄山(大黄山)1条(进货价150元/条、零售价16元/包、销售5包合计80元)、三沙(蓝)1条(进货价175元/条、零售价20元/包、销售6包合计120元)的香烟制品,总货值3920元,违法所得9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EFBQ2F)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601081912657)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相片3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上述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海口美兰阿爬冷饮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履行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的禁止在校园周边销售香烟行为,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决定处以经营总额5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4〕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海口美兰阿爬冷饮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经营总额为3920元,违法所得927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960元;2、没收违法所得927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62号5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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