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琪(公民身份号码:460004********5816):

本局于2026年8月3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6〕15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60000元;

3.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6〕15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海口市行政合规指导意见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邓才灿、梅玉炜  联系电话:0898-66518186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药谷一路9号506室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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