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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7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美责改〔2026〕BL072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市监美责改〔2026〕BL0729号),内容是:经查,你单位Q/Q31/0120001103C003-2021《车用轻烃燃料国VI(B)》企业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车用燃料政策规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送达之日起5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1.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废止该企业标准;2.如需修订,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要求,或注明产品不得用于车辆使用。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卓多强、吴洋 ,联系电话:0898-65239029
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群上路13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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