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口龙华玛建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000MACF405D27
住所(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新华南路2号金鹿商城3号楼第一层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建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新华南路2号金鹿商城3号楼第一层7号商铺海口龙华玛建电动车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涉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6年 月 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查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辆电动自行车外型与产品合格证上的车型(整车编码378922654004329 )不符,该店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满足消费者需要,将电动自行车坐垫改装成62厘米,而合格证上的坐垫长度为35厘米,该辆车销售价为3899元/辆,还没有销售出去就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整车编码378922654004329)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名确认。
2026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龙罚告〔2026〕14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 ”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存在配合调查和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罚款数额具体计算方式为从轻阶次:Y 以上至不足[Y+(X-Y)×30%];”规定的计算方式,应当给予当事人最低处罚数额0.5万元以上至不足1.85万元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凭《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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