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南艾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医疗美容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8RP84B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一号多宝利商场4楼
法定代表人:符芳南
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一号多宝利商场4楼的海南艾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日,经报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下列药品:1、肉毒素(乐提葆),规格:50U/瓶,产品批号HGG5033,生产日期2025.03.05,有效期至2028.03.04,进货数量10盒,现场库存5盒;2、肉毒素(保妥适),规格:50U/瓶,产品批号D0440C2,生产日期2024.10.03,有效期至2027.10.02,进货数量10盒,现场库存6盒;3、肉毒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规格:100U/瓶,产品批号20250536-1,生产日期2025.05.13,有效期至2028.05.12,进货数量15盒,现场库存10盒;4、肉毒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规格:100U/瓶,产品批号20250431-2,生产日期2025.04.29,有效期至2028.04.28,进货数量15盒,现场库存1盒;5、肉毒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规格:50U/瓶,产品批号20240306,生产日期2024.03.15,有效期至2027.03.14,进货数量10盒,现场库存5盒。上述药品系当事人肉毒素(乐提葆)和肉毒素(保妥适)从海南广药晨菲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用于患者使用,三款肉毒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是从国药控股海南有限公司购进用于患者使用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上查询码上放心药品追溯平台未查到上述药品的追溯记录,当事人截至2026年5月27日案发当日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追溯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6年5月2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中发现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事实。
证据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3.2026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与证据1、证据2相互印证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6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6) 号)1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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