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家伟:
兹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你经营的海口美兰垌尾废品回收站检查,你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开展将废塑料瓶筐等通过破碎、清洗生产塑料颗粒后对外销售的业务,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26年7月20日对你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立案并通报我局,经我局查询系统档案资料,发现你经营的海口美兰区垌尾废品回收站在2026年8月14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在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灵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地址:海口市美兰灵山镇仙云路南一巷23号,电话:138******58,联系人:李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不执行上述要求,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决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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