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部署,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货支持力度,保证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发挥资金在解决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是由中央、市级两级财政共同出资,总规模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上级要求,市级财政可调整资金规模。新增加的资金继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仅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海口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在我市区域内登记,纳税地点在我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向合作银行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贷款后,应当用于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改造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资产、股本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投融资经验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营和管理,并对资金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三)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出资拨付到位;

(四)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五)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六)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接受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四)及时收集合作银行贷款信息;

(五)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应安排专人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和会计财务;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季度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和开支情况;

(六)负责对合作机构申报的风险补偿款项进行审核,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七)贷款损失发生后,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催收事宜由合作机构负责,资金管理人配合;

(八)与合作机构加强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每半年并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由资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银行、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同时提出风险补偿合作方案,经资金管理人审核,报市知识产权局审议后确认。由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可通过办理银行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提升资金运营效率。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滚存计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和弥补风险补偿资金专属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资金管理人签订相关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严谨清晰,业务执行高效准确,风险防控全面及时,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管理制度,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品,近两年工作业绩突出;

(二)承诺风险补偿资金专项授信额度不低于在该行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10倍,首年度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量不低于6倍;此后每年比上一年度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贷款余额有所增长;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不得变相向第三方转嫁风险。

第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近三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不高于2%。

(二)承诺按资金管理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第三方担保。

第十七条 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资产评估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合规经营,且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评估,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人员。

(二)承诺按资金管理人对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要求,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其他合作机构能够承担风险比例。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引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分摊比例分以下2种类型:

(一)合作银行按规定为企业直接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如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逾期本金部分的50%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其中银行承担46%,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承担4%,剩余50%贷款逾期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按比例承担。

(二)由合作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逾期本金部分的50%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其中银行承担20%,融资担保公司承担26%,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承担4%,剩余50%贷款逾期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机构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人提交《入围企业征询函》及相关资料,由资金管理人核实相关信息,并综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出具《入围企业征询回复函》,《入围企业征询回复函》仅用于确认企业资格条件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范围,不作为合作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应与合作机构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逾期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可向资金管理人书面提出补偿申请。资金管理人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按有关规定对合作机构提出的风险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3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经核准确认后,由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后续资金的追偿事项由合作机构负责,资金管理人配合,并通过合作协议进行明确规定。

合作机构在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机构须按季度向资金管理人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书面申请核销代偿损失并提供相关资料,资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并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对事后成功催收资金的风险补偿项目,催收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催收费用后,应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对风险损失补偿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一)合作机构向风险补偿资金池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后出现风险损失的;

(二)合作协议中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

(三)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情形;

(四)因合作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项目运行过程中,当合作银行的逾期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超过8%(含8%)或者风险补偿资金累计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含50%)时,应立即暂停该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共同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资金管理人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有权依协议终止与该合作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资金管理人可重新选择其他合作机构开展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全部退还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为非盈利性质,不收取合作机构及企业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从部门经费预算中向资金管理人支付基本管理费用,具体基本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资金管理人和合作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査,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补助资金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合作机构报送的借款企业的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状况,每半年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投信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经资金管理人报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依协议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合作机构不按季度提交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资金管理人有权依协议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作机构没有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严重不到位的,资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协议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合作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期限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