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2018 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 号)、《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 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工作支出。

第六条 对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

(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

(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六)符合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

(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

(四)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三)地理标志示范园建设;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三)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设;

(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三)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建设;

(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和引进;

(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纳入市、区(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对在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的, 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 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2.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目的研究推进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方面的系统建设,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并于第一年运营获利的,按交易中心第一年运营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

1000万元;如运营亏损,则按第一年运营亏损金额的50给予补

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其主要

负责人或发起人有 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运营的经验; 2.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已获批建立并正常运营,且场地面积不

小于 500 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交易中心运营的经费预算材料、决算材料,运营总投入金额或亏损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3)交易中心建设情况材料。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对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等方面核心系统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系统补助不超过 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 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2.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转让登记、价值评估或信用担保等方面建立核心系统,形成或显著完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核心系统建立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六条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且发行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

单不超过 200万元的奖励;发行总规模在 3亿元以下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 100万的奖励。对未发行成功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发行费用20的补助,每单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个月以上,组织牵头发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 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在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担保及律师咨询等方面实际投入的发行费用的预算、决算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的,还需提供成功发行证券和证券发行规模的材料;

(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情况材料。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 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

(二)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经费预算材料;

3.合同或协议草稿。

第十八条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3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一)申报条件

1.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2)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3)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3以上,或累计达到 150万元以上。2.高校院所:

(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 5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30 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并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 3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 3名以上(含 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 3 个月以上。

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均须满足相关条件)

5.1 家单位只能参与 1 个高价值培育中心项目。

(二)验收条件

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有较高的创新力、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培育期内发明专利申请 7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 15件以上。

3.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

(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

(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应具有较大规模,专利布局合理(核心专利在国内,国外有专利布局),对加快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 1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 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对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的资助优先选择海洋、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参与过国家的重点或重大、海南省的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创新大赛奖成长性好的创新性型企业。(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2)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

(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4)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高校院所:

(1)具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中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

(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20件。

(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 3名以上(含 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 3 个月以上。

(4)除满足上述申报条件,研发能力强的企业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企业、高校院所任一单位满足条件即可)

(5)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培育期内在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申请 5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 10 件以上。

2.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

(三)申报材料

1.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3)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

(4)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合作协议;

(5)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目标等);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统一整理、上报。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和分析产业关键领域全球专利布局情况,以全球视野研判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建立有效支撑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决策机制。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紧密合作,通过专利导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海外业务拓展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0万元补贴。

导航项目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经评审立项后, 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师至少有 1人。

2.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亿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

3.研究方向符合海口市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海洋、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4.产业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或知识产权行业组织联合申报,企业运营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联合申报。

5.项目实施期限为 1年;同一年度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专利导航研究项目不超过 3 个。

(二)验收条件

1.产业专利导航。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 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产业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海口市重点产业,通过产业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海口市相关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海口市相关产业自主创新水平。同时要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面建议,增强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企业运营专利导航。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 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企业运营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重点企业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通过技术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同时要结合企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建议。

(三)申报材料

1.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相关人员清单(包含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明)

(3)据实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等)。

第二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积极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贯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 3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园区

(1)培育产业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海口市十二大产业;

(2)园区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3)园区企事业单位数量在 300 家以上,专利申请量累计200 件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 3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 3名以上(含 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 3 个月以上。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只能参与一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

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通过两年努力,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专利布局。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 300件以上(主产业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30,培育不低于 20件高价值专利,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产业相关企业累计通过高企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贯标认证企业 30家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园区拟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申请授权情况表及产业核心专利技术、涉及产品销售收入情况;

(3)园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

(4)相关清单(包含企业清单和专利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支持园区(含省级以上科技或工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园)器、众创空间等)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为入园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方面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重点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培训、专利布局、专利分析等,形成研究成果。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 2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可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入驻企业专利申请量累计不低于 100件。入驻企业数量 100家以上,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 3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

(3)配备 3名以上(含 3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 3 个月以上。

(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

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培训、专利布局、专利分析等。

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 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30。(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

3.培育期满,园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 20家以上。

4.培育期内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有一定增长。

(三)申报材料

1.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培育工作方案;

(3)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材料复印件;

(4)园区企业信息清单材料;

(5)知识产权成果相关材料(包含企业专利清单、贯标证书、高企证书等复印);

(6)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依托区政府、园区建设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政府从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 7000万元支持,用于集聚区的建设及运营、机构引进等,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围绕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形成涵盖代理服务、交易运营、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多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集聚区建设目标、主要工作及资金保障等在《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另行明确。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5000万元,引导设立总规模不低于 2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孵化科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推动知识资本、金融资本和新经济的深度融合。关于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市场化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范。具体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支持高校院所组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支持行业组织围绕海洋、医疗健康、互联网信息技术、热带高效农业、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组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在有效对接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总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具有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储备布局、价值评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业化、投融资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每个平台给予 100万元资助。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行业组织;

2.具有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和技术支撑软件系统。

(二)验收条件

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实现服务协同推进, 为技术转移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服务。平台除具有知识产权成果展示、政策宣传、服务咨询、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产品及服务交易、托管、储备、资质信用等基本平台功能外,还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特色高端服务内容,能为科技成果买卖双方、委托代理经纪等提供第三方及第四方公共性交易服务,形成信息披露完善、功能基本齐全、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实现转移转化。

2.平台可转化的专利不得低于 500 件,其中发明不得低于200 件。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10次。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方案;

(3)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主产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展经济,促农增收”的工作机制,打造地理标志示范园,探索“标志-产品-品牌-产业”发展路径,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生产、保护及标准体系,建立完整的地理标志生态系统,提供系统的产业服务。地理标志示范园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每个示范园给予5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 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50%项目资助经费。

(一)申报条件

1.示范园建设主体应为企业、产业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

(1)在本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平台建设经验和运营经验;

(3)具有地理标志运营产品的策划能力,具有将地理标志运营产品予以商品化的能力,以及实现利润的能力;示范园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 200平方米;示范园有较完善的商业计划书,能实现可持续发展。2.项目由企业、产业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联合申报。

3.同一单位只能参与 1 个地理标志示范园项目。

4.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二)验收条件

通过两年努力,形成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主导型示范园:

具有决策、管理、执行的核心团队人员,常驻工作人员不低于 5人;

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包括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和技术支撑软件系统;

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业绩,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资源组织带动和项目建设管理能力;

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具备资金运营和引资能力;

示范园内产业发展均衡良好,示范园合作的企业、村委会、农村经济合作社、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达 10家(含)以上;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不低于 200 亩;建立完整的质量追溯体系;申报地方标准 1 个。

申请 50件以上的商标、外观设计、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开展地理标志支撑产业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研究,探索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多类型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支撑产业区域创新发展机制。

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运营中心,除具有地理标志产品展示,还要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探索“标志—产品—品牌—产业” 发展路径,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的生产、保护及标准体系,建立完整的地理标志生态系统,提供系统的产业服务。

建立地理标志运营平台。平台聚合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科研、服务、电子商务、交易、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推进,为技术转移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服务,共同助推海口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

打造地理标志品牌文化,培育并树立“产地+产业+产品” 的综合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

(三)申报材料

1.地理标志示范园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 复印件;

(2)地理标志示范园培育工作方案,包括地理标志种植情况表及产业核心技术表、涉及地理标志产品销售收入情况等;

(3)地理标志示范园项目合作协议;

(4)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统一整理、上报。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2000 万元和市级财政1000 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引入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组建、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第二十八条 建设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维权援助智库入库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维权途径比选和方案策划咨询服务、维权流程咨询服务等,年服务企业 50家以上,或服务 100次以上的,给予 20万元资助。海口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委托服务机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判决胜诉且生效的,给予海口市企事业单位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 20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服务机构帮助海口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 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的,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 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别给予服务机构 100万元、50 万元奖励。

(一)资助对象。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个人。

2.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至少需要 3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专利代理师、律师)。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企业名单和主要服务内容清单;

(3)海口市主动维护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服务机构委托代理协议和维权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对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行业,推动成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集体优势,通过建立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为行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综合性维权服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成立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备案的行业组织,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行业拥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半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和流程,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3.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行业组织成立文件复印件;

3.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4.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办理的典型案件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的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服务品牌培育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服务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万元。(上述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资助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相关荣誉证书材料;

(3)申报单位简介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

第三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托管服务,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托管服务机构2000元的资助,每家托管服务机构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分支机构;

2.与小微企业签订至少 2年(含 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 1名(含 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3.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咨询(包含知识产权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规划等;

4.托管的小微企业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至少拥有 1件自主发明的专利或目前在申请专利 2件以上(含 2件)。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2)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 80 人。

(二)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3)知识产权托管合同;

(4)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模式创新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的,给予知识产权研究机构每年20万元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在本市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模式创新研究,积极推动海南知识证券化研究与落地工作。

2.研究机构需组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核心骨干成员由省内外知识产权、法学、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骨干成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10名以上(专兼职均可)。

3.研究机构具有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师、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人员 5名以上。

(三)验收条件

1.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

2.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推动海南省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并形成可操作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

(四)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研究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专家委员会成员职称、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研究机构及骨干成员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维权、评估、专利布局、专利分析、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材料或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重视知识产权氛围营造,持续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遴选一批适应市场需求、专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的机构,壮大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2018-2020年期间引进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 1年以上的,给予所在单位 1 万元/人的奖励;

2.对同一代理人连续服务同一家机构 5年(含 5年)以上的, 给予所在单位 2万元/人奖励;

3.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服务人才,且在目前任职单位达 2年以上的(含 2年),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3.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在本地缴纳相关年限社保证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 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 500人以上(含 500人)的服务机构,给予培训机构 5 万元/年/学校的资助;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课程,培训课程达到 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 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 3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 5 万元的资助;

3.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实习基地(基地必须设在服务机构),重点面向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开展 3个月以上的知识产权技能培训,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 10 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单位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且配备 3名以上(含 3名)专利代理师。

3.知识产权实习基地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可提供不少于 20 个实习岗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培训资助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3.课程设置方案;

4.师资及教学场地、教学成果等文字和视频材料;

5.申报知识产权实习基地的提供合作共建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计划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指南。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提出绩效目标;

(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验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四)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管理,后期跟踪管理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评审、项目验收、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等,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

(五)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指导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专项资金目录的更新;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其它相关市直机关(部门)和各园区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按照《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8~2020年)》(海府办〔2018〕230号)和本规定要求,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负责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即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对后补助的项目,经审查材料确定符合条件后,即可拨付资金。对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并组织专家依据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评审确定获得奖励、扶持的项目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四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明确禁用范围:不得用于基建、人员工资和社保的缴纳。资金的支出必须在项目允许的执行期内。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升自身服务功能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设备的采购、办公场所的优化升级、项目招商、考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会议、培训等)、专家劳务费、专家接待费、平台系统开发升级、网站建设、品牌宣传推广、租金补贴、购买生产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服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知识产权咨询、检索、申请、转让、许可服务费,专利导航、专利挖掘、专利布局服务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费,企业知识产权规范认证辅导费、认证费及审查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申报辅导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费,知识产权评估、运营服务费。

(三)办公设备的采购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办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办公场所的优化升级指对现有办公环境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

(四)项目招商发生的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扩大媒体宣传、招商布展及物料费、差旅费等。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会议/差旅/培训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含印刷材料费、房费、餐费及场地租赁等)。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出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加的知识产权的相关课题的相关活动的费用。

(4)专家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劳务费的开支,参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 执行。

(5)专家接待费用:是指聘请咨询专家后给予的按标准的接待费用,接待标准按照《海口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海办发〔2016〕29号)执行。

(6)平台系统开发升级、网站建设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的网站整体策划及设计、系统的应用展示等发生的费用。

(7)品牌宣传推广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支付的媒体宣传费及广告费等。

(8)租金补贴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集聚区、运营中心等)向入驻企业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办公场地,对所免租金(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或低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可给予 100 的租金补贴。

(9)购买生产资料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活动,需要购买的生产资料等。

(10)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符合资金用途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合理分配,按一定比例开支。对大额单项支出,可参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章专项资金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 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回资金;同时,要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区、园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涉及的各类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规定仅作为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