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题系列三
各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的环境之美国篇(上)
一、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美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目前,美国基本上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建立及发展
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后来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修改有1793年、1836年、1870年、1952年、1994年、1999以及2011年。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该法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其中规定了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
·17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委员会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6年,对1793年的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恢复了审查制度,对专利权主体、实质性要件、专利期限等做出了修订,由此奠定了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
·1870年,对1836年通过的专利法进行修订和汇编,也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是美国1836年以来最重要的专利法。1870年专利法最重要的变化是赋予了专利局行政立法的职能。
·1952年,重新编排了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例如,非显而易见、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1952年的修改被认为是美国现代专利法律方面迈进的最为积极的一步。
·1994年,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1999年,通过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主要修改要点为:降低了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确立了专利早期公开制度及更新了保护期延长法等。
·2011年, 2011年9月16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AIA)实现了美国专利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主要的修改要点为:从先发明制度修改为先申请制度、现有技术从相对新颖性变更为绝对新颖性、改革了专利授权后重申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提高了故意侵权的认定条件、最佳实施例不再作为无效理由等。
版权制度
版权法的建立及发展
·17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
·1909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二部版权法,将版权保护的客体扩大为“所有由作者创作的作品”,同时版权保护期最长可达56年。
·1976年版权法是美国历史上的第三步版权法,至今仍然有效;1976年版权法规定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一律受版权法保护,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1989年,美国于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1990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和《视觉艺术家权利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作了规定。
·1998年《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是顺应数字技术和网络的迅速发展对版权保护作出的新规定。
商标制度
商标法的建立及发展
·1870年,美国颁布第一部商标法。
·1876年国会对1870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联邦商标法在1879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该判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商标立法没有太大的进步。
·1881年3月国会通过了一部新的联邦商标法,作为对1879年判决的回应,规定了商标注册的限定条件。
·1946年7月通过的《兰哈姆法》算是美国最具实体性意义的法律联邦商标法,该法至今继续有效,是美国商标法的代词。
·《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修订了《兰哈姆法》第4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已近驰名的商标。
·1999年《反域名霸占消费者保护法》对商标和域名保护做出了规定。
·2006年再次修订“联邦商标淡化法”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作出了规定。
二、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
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及植物专利的,其中外观设计于1842年纳入了美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
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产品本身或附加到产品上的视觉装饰性的新的和独创的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通常涉及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或构型、附加到产品上的表面装饰、形状或构型与表面装饰的组合。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利用无性繁殖方式培育出的任何独特且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变形芽、变体、杂交等新品种。申请人可对种子、植物本身以及植物组织培养物进行专利保护,要求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具有显著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版权
美国对固定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介中的独创作品均予以版权保护,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目前在美国作家死后70年内拥有版权,假如作品是集体创作或是1978年1月1日以前发表的,那么其版权保持75至95年。
商标
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是姓名、符号、文字、标识语、图案。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允许续展,每次续展的期限是10年。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可以是产品的公式、设计、编辑的数据、顾客名录等。美国许多州都采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案保护商业秘密。
三、美国的主要知识产权法源
美国总体属于英美法系,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律来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成文法+判例法
美国各知识产权法几乎都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并重的“混合体制”。其中,主体部分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
实行“遵循先例”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遵循先例”所决定的实际上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样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
目前美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有《美国专利法》、《美国商标法》、《美国版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反垄断法》等。
序号 | 法律 | 相应的实施细则、法规 |
1 | 美国专利法 |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 |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 ||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指南 | ||
美国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 | ||
2 | 美国关税法1930 | |
3 | 美国商标法 | 商标审查程序手册 |
4 | 版权法 | |
5 | 统一商业秘密法 | |
6 | 反垄断法 |
·《美国专利法》:美国法典第35编中涉及美国专利法相关内容,专利法分为三章,第一章规定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建制、官员、职权、专利费用等内容,第二章涉及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专利审批相关规定,第三章涉及专利证书与专利权保护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美国专利实施细则》: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中涉及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专利及商标申请案件的处理细则,包括申请文件的准备、费用及期限、签署文件的准备、其他人或律师的代理行为、宣誓书等内容。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该手册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上下载,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为规范审查程序制订的行政规章,是审查员审批专利的依据。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美国关税法1930》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述,其中著名的337调查源自该关税法的第337条款。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确定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商标的注册流程,所需文件及保护期限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美国版权法》,对所能保护的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及版权所有人具有哪些权利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法》,在美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属于州法律的范畴,不存在联邦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各州的商业秘密法是由1939年的《侵权法重述》和1979年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律基础。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三部法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被公认为世界反垄断法里程碑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余两部则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
具体内容请参见《各国法律法规》
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规定
事实上,美国联邦法律在各州没有绝对的效力,每个州还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各个州还有自己有关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规定,也有可能和联邦规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有时候,联邦法院也会依赖州法律来进行判定案件。因为美国各个州法律规定众多,不能逐一告知,在具体案件中请根据实际情况注意这一点。
文章引自智南针网(https://www.worldip.cn/)
撰写人:陈钧 董文倩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