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题系列三


各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的环境之美国篇(中)


四、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行政确权

(1)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商标的登记、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

(2)美国图书馆下设的版权局,主要负责美国的版权登记管理。与我国一样,美国版权也是自动生成制度,但版权登记是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司法

(1)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审理涉及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邦地区法院案件判决的上诉专属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

(2)当事人若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判决不服,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

行政执法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337条款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五、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强的,具备如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法律完备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立法体例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在现代立法过程中,成文法规定逐步增多,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的局面。美国的知识产权成文法包括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联邦议会制定了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等,各州也大多制定了自己的商标、版权法律。在判例上,也包括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判例。对于法院判例,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法院判例,美国法院秉承普通法系的传统,适用遵守先例原则。

(二)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中,除了有民事和刑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美国还有比较有特色的行政保护,即337调查程序,另外展会和海关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司法程序相辅相成,形成一套完备的保护体系。

(三)惩罚力度大

美国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行为打击力度较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如美国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提高到最高3倍,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来确定。


六、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

(一)专利

专利申请的类型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专利申请的费用

1 官费列表

类型

费用项

美国官费USD

发明申请阶段(含PCT途径进入)

申请费

280

检索费(无PCT检索报告)

600

检索费(有PCT检索报告)

480

实审费

720

超项费(权利要求超20项)/每项

80

超项费(独权超3项)/每项

420

多项从属费

780

实审阶段

审查意见答辩费

0

如提RCE(第一次)

1200

如提RCE(第二次)

1700

授权登记阶段

授权费用

960

年费阶段

3.5年

1600

7.5年

3600

11.5年

7400


类型

费用项

美国官费USD

外观申请阶段

申请费

180

检索费

120

实审费

460

超页费(超100页外)/每50页

400

实审阶段

审查意见答辩费

0

如提RCE(第一次)

1200

如提RCE(第二次)

1700

授权登记阶段

授权费用(含1-14年年费)

560


 2 费用节约攻略

·官方费用节约技巧

(1)利用政策

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37 CFR § 1.27(a))以及(37 CFR § 1.29(a) or (d) )申请人属于 “小实体”(Small Entity)和“微实体”(Micro Entity)可享受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等大部分官费的减免。

具体情况请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2)撰写技巧

美国权利要求是按照技术方案的数量来计算的,如非必要,建议尽量避免撰写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具体费用计算及改写方法请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专利代理费用节约技巧

具体费用节约技巧请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流程简单介绍

1. 流程图

2. 专利申请流程

(1) 提交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及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三个途径提交美国专利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及具体要求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由发明人、企业或其授权的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同时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检索 →实质审查 → 申请人答复 → 再次审查 → 做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权利冲突委员会提出上诉。

各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3. 部分申请流程简介(各申请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称之为国内优先权,临时申请不可直接获得授权,但可自申请日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变更为正式申请或者在12个月之内申请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信息披露义务(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据相关法律与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专利申请时,要求专利申请人承担对该专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术的告知义务。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为继续申请。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称为部分继续申请。

·美国专利再颁申请

再颁申请的核心是允许专利权人在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的两年之内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查来获得保护范围相对于原授权保护范围加以调整的权利要求。

·美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

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审查程序,以缓解案件积压压力,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途径。

授权条件

按照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相关规定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5.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6.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该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专利审查概况

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收到来自各国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 申请量及待审周期数据

2. 授权率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量及授权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下表列出了近三年美国专利申请授权率(授权量与申请量的比值)


2011

2012

2013

发明专利

44.6%

46.6%

48.6%

外观专利

70.1%

66.9%

65.2%

植物专利

72.2%

74.8%

60.2%

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

1. 单方复审程序

第三方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提出无效请求,涉及的无效理由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权后的九个月内提请该程序。涉及的无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国专利法中规定的无效理由。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在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专利。

3. 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专利被授予权利之日起的九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请该程序,而且需在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终止之后才能申请启动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予的所有专利。双方复审程序也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

(二)商标

美国商标申请的基础在于使用,这种使用分为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后者需要在通过核准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10年。

商标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设置有搜证、质询等环节。

(三)版权

在美国,版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但却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前提。



来源:智南针网(https://www.worldip.cn/)

撰写人:陈钧 董文倩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