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题系列四


各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的环境之欧盟篇(上)


一、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

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中世纪的封建特权制度中,已经可以发现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封建的特权制度是由各国君主颁发的特权证明,包括徽章、政府职位、代理权、行业特权等。特权证明的颁发完全由君主决定,而且并不以保护发明创造为重点。由君主颁发的特权对于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并且这种特权完全取决于君主的喜好,使得普通发明人的权利极难受到保护。

(一)21世纪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

1、有关发明创造的法律

正是由于特权制度的种种弊病,欧洲各国在行会、法院和国民的压力下,对特权制度不断加以改革。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该法案与现代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一致,并且与现代专利法的规定基本相近。该法案第一次确定了发明人的独占权,且对专利进行了具体的定义,即专利应当是首创的、新颖的和可实用的。但是这部专利法由于威尼斯的战争而未能得以充分实施。

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该法律对现代专利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垄断法》废除了国王的垄断权,使得专利制度真正实现了向保护私权的转变。

随着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极其可观的财富,重商主义在欧洲逐渐风行。随之而来的是19世纪中期有名的“专利之争”。反对专利制度者提出,专利制度是商业自由的阻碍。直到19世纪70年代,由于经济的衰退,德国俾斯麦采取关税保护和产业扶持政策,并于1877年颁布了《专利法》。这场专利制度废立之争才渐渐平息,并逐步建立现代的专利制度。

2、有关著作权的法律

在18-19世纪,书籍渐渐在生活中得到普及,随之而来的是旷日持久的翻印权之争。在没有完善的保护体系的情况下,作者、出版商、翻印商为各自的利益而争论不休。由于欧洲各国间复杂的政治形势和便利的地理条件,除了本国内的翻印之外,国外的翻印行为更加难以制止。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各国政府相继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1710年,英国首先颁布了《安妮女王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版权法。其明确指出,作者应当享有作品的支配权。并且详细规定了作者、出版商、翻印商等的权利和义务。

1777年,法国也颁布了相关的法令,并颁布了1791年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的《作者权法》。此后,欧洲各国相继颁布了有关著作权的法律。

3、有关商标的法律

人类有意识地运用标志以表明事物来源的历史,要远远长于专利保护和著作权等,甚至可以追溯到文明的早期,不论是贵族的徽章、国家的标志都属于标志的应用。随着手工艺的发展,当手工业者有意识地以标志来区分自己的产品时,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商标。之后,商标逐渐成了品质区分的一种标志。为获得高额的利润,假冒、仿冒商标的事件层出不穷,为商标持有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1618年,在英国有了第一个关于商标的案例,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对商标的保护。而作为成文法的,则是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其第一次将商标划入物权的保护范畴。1857年,法国还颁布了具体的《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注册商标制度。这种以商标注册为基础的商标保护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并有力地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21世纪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

1、二战之后,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欧洲各国由于战争的原因而使经济严重受挫,世界经济和政治的中心暂时转移到了美洲和亚洲。在冷战时期,来自美苏的压力迫使欧洲各国暂时放下争执,寻求政治和经济上的同盟。自此,“统一的欧洲”、“建立共同市场”等理念不断由欧洲的政治家、学者提起。为了对抗美国的经济压力,欧洲各国以法、德为首不断推进欧洲联盟,包括政治联盟和经济联盟等。为了尽可能地消除贸易壁垒,势必要在欧洲境内建立统一的专利标准和专利保护制度。因此,在1973年,欧洲14国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7年成立了欧洲专利局,以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保护制度。时至今日,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已经发展至38个国家。欧洲专利在这38个国家和两个延伸国内都能受到保护。

2、2012年底,欧盟又签署了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意书,并通过了两个与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条例。欧洲统一专利将更进一步简化专利的申请流程,并将为欧洲范围内的专利异议、侵权等案件提供统一的审理体系。

目前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摘自欧洲专利局)

参见:  “Terrell on Patents”, JP Jones, 伦敦(Sweet & Maxwell), 1934

“The Origin of Patents”, M.Frumkin, Journal 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 1945年3月刊

《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年第4期

“History of Copyrights”, 英国知识产权局,2006年

二、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欧盟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有欧洲专利、欧洲统一专利、欧共体商标、注册和非注册的外观设计、版权几种。

三、欧盟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欧盟在其成立的短短20多年间,积极推动了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统一化进程,其在知识产权方面颁布了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法令。目前欧盟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欧共体商标条例》《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指令》等等

四、欧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立法

欧盟的立法体系包括欧盟法和欧洲国内法。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欧盟的主要决策立法机构为欧洲理事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领导机构,由各国元首组成。欧洲理事会负责决定欧盟的各项方针,特别是外交方针。欧洲理事会的决定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制定成法律。欧盟理事会由欧盟各国部长所组成,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欧洲议会的成员由欧盟成员国的国民直选产生。

(二)司法(参见 《欧盟法律体系》 (西)德尼西蒙,北京大学出版社)

1、共同体法院体系

共同体法院体系由欧盟成员国法院和欧洲联盟法院组成。欧洲联盟法院负责审理起诉欧盟机构的诉讼案件和由成员国地方法院转交的涉及共同体法的请求权威意见的案件。

欧洲联盟法院下设有欧洲初审法院,其负责对由个人或企业起诉共同体机构的案件。

欧洲联盟法院为复审法院,成员国、欧委会的上诉案件应直接由欧洲联盟法院审理。其回复或者裁决对于请求意见的国家法院或者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2、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2012年底,欧盟通过了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意书。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16正式运行。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注册处。

一审法院包括中央法庭和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中央法庭总部位于巴黎,并将在伦敦和慕尼黑设立两个分庭。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统一专利法院仅负责涉及欧洲专利和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专利案件,如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案件,并且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三)行政确权

欧盟知识产权法的主要行政负责机构为:

1、欧洲专利局(参见欧洲专利局2014年年报)

欧洲专利局是欧洲专利组织的下设机构,于1977年投入运行,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和异议工作并提供国际专利检索服务。其第一总部位于慕尼黑,并于海牙设有第二总部,在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还设有分部。欧洲专利局是欧洲第二大政府服务机构,其独立运营并且具有大约7000名来自30多个不同国家的雇员。

欧洲专利局每年受理大量的专利申请,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框架下的欧洲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欧洲专利局每年发布前一年的年度报告,其中对专利受理数量、专利申请的主要技术领域、主要申请国家、主要申请公司等有详细而具体的数据报告。

2、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于1993年在西班牙成立。其负责依据欧共体商标条例进行欧共体商标的管理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事务与争议和撤销请求。此外还负责根据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处理外观设计的注册事务和无效请求。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自2012年起,还负责管辖“欧洲知识产权侵权站”,即负责监控欧洲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且,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还负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沟通、教育培训等事务。

3、欧洲著作权管理组织

欧洲各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的管理。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本国境内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之外,也负责本国作品在欧盟范围的许可授予。

(四)行政执法

欧盟的各种法令由成员国负责执行,即欧盟的关于海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指令也由各国海关依照执行。